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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增城区新港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尊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增城区荔城街迳吓村、庆丰村独岗岭【土地证号为增国用(1998)字第C0100004号】地块中2883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增城市经济发展总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增城区新港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尊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增城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上述土地的占用费(从2011年7月1日至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增城区新港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尊龙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上述土地之日止,按每月10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增城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3.30元,由原告增城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4508.30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增城区新港天恩幼儿园、广州市尊龙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