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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汇票金额6500万元(票号为190722200001720190821457662339);

二、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利息(以6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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