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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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贷款本金458743.01元、利息、罚息30362元,合计489105.01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对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恒大绿洲14幢2-505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逾期未能偿还,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房产不足清偿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1元、减半收取40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