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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2789.98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5000元,余款587789.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账号:62×××73)。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先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36元,鉴定费6560元(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垫付),合计11696元,由原告***负担1949元,由被告***负担31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656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318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