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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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由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9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18元(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预交42000元,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3818元),由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由***负担3818元。浙江精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部分,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