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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泰州市恒久贸易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63774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泰州市恒久贸易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已预交,在执行中,由***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