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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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23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2132,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