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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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贷款本金221327.81元及利息、罚息1672.16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自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对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段XX幢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112XXXXXXX-12-4-10601~1),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优先受偿贷款本息、复利及其他费用(以25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