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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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常文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凌,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陕西车世客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广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自成立之后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路XX园XX大道北侧,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虽为西安市XX街XX广场,但并未实际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位于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路XX园,且被上诉人所认购的商铺亦位于该汽车产业园。因此,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咸阳市渭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案卷诉讼材料及相关证据显示,被上诉人2019年5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上诉人签订的“车世客汽车商业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返还购车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广场。2019年7月10日,上诉人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变更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路XX园XX大道北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的影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恒定原则,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认为其公司初始工商登记注册地虽为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广场,但并未实际办公之理由,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枫审 判 员 张 鸿审 判 员 孙叶花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雪婷书 记 员 杨琳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