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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2801执2610号 关于被执行人高廷东罚金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廷东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廷东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廷东已全部履行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