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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理赔款12546元,并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