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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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四、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损失289017元; 五、驳回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为11490元,由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2元,由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6744元,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负担1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9061元,镁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负担24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