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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良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56302192.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302192.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良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及鉴定费1628984元,合计为2022290元,由原告江苏良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608元,由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51682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交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