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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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亨得利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亨得利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亨得利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