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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50251.69元、保险费6846.2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58097.89元,并支付以491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元、保全费7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9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16元、被告***负担2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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