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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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护理费128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4548.5元、拖车费1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32.24元、营养费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吉首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