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2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5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51元、职业病体检费500元、交通费2272元,计94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