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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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迟延开业租金973.1元。 二、被告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租金净收益5127.4元(在诉讼中当事人已付租金收益的部分可以扣减)。 三、被告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公开披露被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的全部合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