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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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威奥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北华威奥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数控折弯机购销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威奥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5000元及向其支付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华威奥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