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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巨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251,2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1,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巨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40元,由被告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巨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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