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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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威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景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货款13503675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