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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018年7月以2791.44元为基数,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以7443.84元为基数,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以8374.32元为基数)、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空调维护费的滞纳金(每月以1116.58元基数)以及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本体维修资金的滞纳金(每月以116.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费当月10日起依次计算至2020年11月6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73.47元,由被告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7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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