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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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6元,诉讼保全费3108元,共计12034元,由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