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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7203.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本金计算截至2021年7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保全费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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