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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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昭通市和熠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29800元。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6元(该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指定代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户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3×××06)。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