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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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兴海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兴海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退货款68519元。 二、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华兴海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被告北京华兴海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