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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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旅行费3,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