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豫0883司惩101号 博爱县拘留所: 被拘留人:杨平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平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杨平均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