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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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涛食品有限公司 靖江市绿洲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正江、江苏绿涛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绿洲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1,04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477元,由被告于正江、江苏绿涛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绿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14,177元,于履行判决时支付原告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