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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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小溪米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4月20日,计算为142397.53元,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 如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通小溪米业有限公司、***、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小溪米业有限公司、***、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5082元,减半收取75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41元(已由原告缴纳),由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南通小溪米业有限公司、***、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8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