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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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849948.42元; 二、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以欠款1849948.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标准计付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0元,原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2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0元,原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2250元;鉴定费80000元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