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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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248812.6元; 二、被告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2133.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0.07元,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200.05元,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2099.98元。本案诉请标的额460009.52元,核定给付280945.84元(占比61.07%),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6.16元,被告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