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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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52284.1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纳雍乡杨柳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