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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对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14311124.61元,向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6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0967元,由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6734元、被告***负担34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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