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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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对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14311124.61元,向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6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0967元,由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6734元、被告***负担34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