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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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孙立冬工程款1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孙立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孙立冬负担254.00元,***负担170.00元;反诉费97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