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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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6723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6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附件(附件1《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合同》、附件2《厂房服务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附件3《恒运大厦消防安全协议》)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 三、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67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租金38400元、支付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的占用费75111元、支付2021年1月20日起至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每月9216元计付); 四、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6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将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102房之二号房屋交还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物业服务管理费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为9843.2元,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实际交还上述场地之日按每月768元计付); 五、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电费14195.5元,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水费508元; 六、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赔偿各项装修费损失合计250000元; 七、驳回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96元,由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各负担40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52.74元,由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各负担222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9.66元,由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黄埔区恩斯益外语培训中心各负担5664.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