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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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1314884元; 二、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574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 案件受理费8613元,由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信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珠海市省广星美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