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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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可信竹木有限公司 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6民初326号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可信竹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519331005,住***。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可信竹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晓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闽荣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