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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迈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邦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浙江迈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000万元。

三、禁止被申请人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24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注册商标名称及注册号附协助执行通知书背面),禁止其办理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大邦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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