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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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强鹏纸业商行(经营者:赵国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强鹏纸业商行(经营者:赵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1元,由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强鹏纸业商行(经营者:赵国君)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