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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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宇达电站辅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824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2484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25元,由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