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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平高速公路TJ09项目部桥楼隧道工地的工程款180000.00元。

冻结期限:202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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