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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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利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疆恒利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恒利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