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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屯富鸿源酒店、新疆屯富鸿源旅游接待中心剩余工程款10622028.96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屯富鸿源10#楼剩余工程款3444749.51,并按月利率4.917‰承担自2015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生活费307200元及利息57399.09元(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并对未付工人生活费,按照月利率4.917‰,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屯富鸿源酒店及接待中心设备占用费1436000元及利息36409.50元(2016年-2017年设备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设备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并对未付设备占用费,按照月利率3.625‰,承担以9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及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五、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屯富鸿源10#楼设备占用费1062000元及利息30297.75元(2016年-2017年设备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设备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并对未付设备占用费,按照月利率3.625‰,承担以8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

八、驳回原告新疆金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95.2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合计440495.28元,由被告新疆屯富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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