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24137.4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违约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其中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按年利率18%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共计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76元,减半收取计140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