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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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34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