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豆豆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豆豆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941058.35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本息共计7941058.35元。2020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4882元,由被告内蒙古豆豆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 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