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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l3005691号“”、第13019935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