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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