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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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90440元。 二、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90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94元,减半收取143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